说到金毛狗,大家脑海中浮现的可能是一只憨态可掬的小狗狗,但下面提到的“金毛狗”可珍贵多了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0年8月,被告人郑某某在阳朔县兴坪镇某山场采伐了2株“金毛狗蕨”(共得6个“金毛狗蕨”),之后将该6个“金毛狗脊”拿到兴坪镇市场上售卖时被查获。
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查获的6个“金毛狗脊”均为蚌壳蕨科金毛狗属金毛狗根状茎。经核对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,金毛狗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。
金毛狗蕨为大型树状蚌壳蕨科金毛狗属的陆生蕨。露出地面部分密被金黄色长茸毛,状似伏地的金毛狗头,故称金毛狗蕨。
金毛狗蕨有极高的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。主要分布在我国南方地区;印度、缅甸、泰国、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。由于过去被人们肆意采摘,这种野生植物现在变成国家级濒危珍稀植物,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
近日,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,被告人郑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。
不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罪,收购加工同样要罚
2021年4月,河池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违法收购、加工“金毛狗蕨”的案件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甘某俊、甘某文、聂某辉、欧某焕非法收购、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
法院判决:被告人甘某俊、甘某文、聂某辉、欧某焕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法律链接
2021年3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实施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>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七)》, 变更非法采伐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、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四条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 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同为自然界的一份子,人人都应珍惜与爱护 珍稀动植物资源 ,切勿逾越生态红线,更不要触碰法律红线! |